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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晚期实体瘤患者 | 靶向CLDN18.2单克隆抗体

招募晚期实体瘤患者 | 靶向CLDN18.2单克隆抗体进行中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项目用药:
BIO-008
年龄要求:
18~75岁
招募人数:
5
开展区域:
西安
截止时间: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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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BIO-008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和抗肿瘤活性的I期临床研究

参加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并遵循方案要求; 

2. 年龄18~75周岁(包括边界值),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治疗后进展或不能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4. 剂量递增研究(Ia期):受试者同意首次给药前提供新鲜或存档肿瘤组织样本用于评估CLDN18.2表达水平(中心实验室),Ia期入组受试者不要求CLDN18.2表达为阳性。如受试者不能提供样本或足够数量的切片,在符合其他入排标准的情况下,经研究者评估后可以入组; 

5. 剂量扩展研究(Ⅰb期):受试者同意在首次给药前提供新鲜或存档肿瘤组织样本用于评估CLDN18.2表达水平(中心实验室),且经中心实验室检测为CLDN18.2阳性; 

6. 按照RECIST v1.1标准,剂量递增研究(Ia期)至少有可评估病灶;剂量扩展研究(Ib期)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 

7. ECOG体力评分为0-1分; 

8. 预计生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CTCAE v5.0定义的 ≤ 1级(研究者判断无症状性实验室检查异常除外,如ALP升高、高尿酸血症、血糖升高等;经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色素沉着、2级外周神经毒性等,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后出现甲状腺毒性,激素替代治疗后研究者判断已得到控制者除外); 

10. 首次给药前7天内,骨髓储备和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骨髓储备:中性粒细胞绝对值计数(ANC) ≥ 1.5 × 109/L,血小板计数(PLT)≥ 90×109/L,血红蛋白(HGB) > 90 g/L(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延长≤ 1.5 × 正常值上限(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 1.5 × ULN(直接胆红素正常的Gilbert综合症可以入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2.5 × ULN(如有肝转移,则ALT和AST ≤ 5 × ULN);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 60 mL/min(采用Cockcroft -Gault公式,见附录1)或血清肌酐 ≤ 1.5 × ULN; 

11.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对类似产品或辅料过敏或超敏者; 

2.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其它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3.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若符合以下情况经研究者判断可入组: 1)接受局部小范围姑息放疗(骨转移放疗控制疼痛),距离首次给药已超过14天; 2)使用口服药物,包括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等,距离首次给药已超过14天或超过该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 3)使用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距离首次给药已超过14天; 4)使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距离首次给药已超过6周。 

4. 曾接受过针对CLDN18.2靶点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5.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种任何活疫苗(例如,针对传染性疾病的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或新冠肺炎疫苗等); 

6. 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或全身糖皮质激素(单日接受超过10mg泼尼松或等效糖皮质激素)治疗者; 

7.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或介入治疗(不包括肿瘤活检、穿刺等)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8. 正在使用抗凝剂、维生素K拮抗剂者或肝素治疗者,可接受预防剂量; 

9. 首次给药前28天内出现胃肠道梗阻或持续性反复呕吐(定义为24小时呕吐 ≥ 3次)或无法控制的/严重的消化道出血或溃疡者; 

10. 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11. 具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12. 控制不良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3. 既往有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放射性肺炎病史或发生过药物导致的间质性肺病/肺炎,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14.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2)QT间期延长(Fridericia矫正QT值(QTc)男性 > 450 msec或女性 > 470 msec); 3)左心室射血分数 < 50%; 4)需要治疗性抗凝的血栓栓塞事件,或具有静脉滤器的受试者; 5)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IV级心功能不全者; 6)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严重心脑血管事件; 7)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药物治疗后收缩压 ≥ 150 mmHg和/或舒张压 ≥ 100mmHg); 8)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药物控制不佳的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使用任何已知或可能延长QT间期的伴随药物; 

15. 在首次给药前5年内有第二原发肿瘤者,以下情况除外: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上皮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16. 既往免疫缺陷病史,包括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有异基因骨髓移植史,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 

17. HIV感染,活动性HBV感染(HBV DNA≥2000IU/mL或1×104拷贝数/mL),活动性HCV感染(HCV RNA超过正常值上限),活动性梅毒感染(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 

18. 已知有药物滥用史; 

19. 精神疾病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0. 无法耐受静脉采血者; 

21. 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患者; 

22.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开展医院

陕西省 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陕西省 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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