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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 | CDK9抑制剂

招募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 | CDK9抑制剂进行中

适应症:
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
项目用药:
QHRD107胶囊联合维奈克拉和阿扎胞苷
年龄要求:
18岁以上
招募人数:
15
开展区域:
南阳 / 郑州 / 武汉 / 常州 / 淮安 / 南京 / 沈阳 / 滨州 / 济南 / 上海 / 大同 / 宜宾
截止时间: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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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QHRD107胶囊联合维奈克拉和阿扎胞苷治疗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单臂、开放、多中心IIa期临床研究

参加标准

1. 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岁及以上;

3. 确诊的符合国际共识分类(ICC)的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R/R-AML)受试者:

复发定义为:完全缓解(CR)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细胞≥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

难治定义为满足以下任一标准: a) 经过标准方案治疗2个疗程无效的初治病例; b) 完全缓解(CR)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个月内复发者; c) 12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者; d) 2次或多次复发者。

剂量扩展增补阶段:既往接受过含维奈克拉联合阿扎胞苷(VA方案)治疗后达CR/CRh/CRi且在缓解后12个月内复发的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

4. ECOG评估≤2分;

5. 预计生存期≥3个月;

6. 白细胞(WBC)计数<25×10^9个细胞/L(治疗前允许使用羟基脲控制白细胞计数);

7. 受试者必须具备足够的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2.5×ULN;

8. 受试者必须具备足够的肾功能:肌酐清除率应≥50 mL/min(采用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

9. 受试者已从先前的治疗毒性中恢复至<2级(按CTCAE 5.0标准),排除原发疾病影响。除外以下:脱发、疲乏、色素沉着、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化疗后周围神经毒性;

10. 距首次给药既往抗肿瘤治疗洗脱期:a)细胞毒类化疗药物治疗结束至少间隔2周;b)非细胞毒类药物至少间隔5个半衰期(若5个半衰期时长超出4周,洗脱期仍按4周计),不能明确半衰期的以间隔>4周为准;c)抗肿瘤中药至少间隔2周;

11. 能够理解并按计划进行访视、治疗、实验室检查以及其他的研究程序;

12. 具有生育潜能的男性/女性受试者必须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直至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后6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同时,具有生育潜能的男性受试者必须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直至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后6个月避免捐精。

排除标准

1. 之前接受过其他CDK9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

2. 对试验药物(QHRD107、维奈克拉和阿扎胞苷)原料药和/或辅料过敏的受试者;

3. 具有骨髓增殖性肿瘤(MPN)病史的受试者;

4. 具有慢性髓系白血病(CML)病史的受试者;

5. 具有Ph染色体阳性或BCR-ABL融合基因阳性的急性髓系白血病(AML)受试者;

6. 确诊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7. 存在AML中枢神经系统浸润者;

8. 存在髓外白血病(如髓系肉瘤、皮肤浸润等)的受试者(但除外如肝、脾、淋巴结受累的髓外病灶);

9. 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受试者;活动性HBV感染受试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乙型肝炎病毒(HBV-DNA)高于正常值上限者;活动性HCV感染的受试者:HCV抗体阳性,外周血HCV RNA阳性;

10. 受试者存在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的需要全身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包括细菌、病毒,真菌感染);

11. 既往6个月内有显著的活动性心血管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按纽约心脏协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定义的≥III级心力衰竭;需手术治疗的心绞痛、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死;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即收缩压≥160 mmHg,舒张压≥90 mmHg);未被控制的心律失常;超声心动图测量的心脏左心室功能静息射血分数小于50%;QT间期:男性>450毫秒,女性>470毫秒(按QTcF公式),或正在接受已知的会延长QT/QTc间期的药物治疗,或存在可能延长QTc间期的其他因素;或针对QT间期延长治疗后QT间期依然>450毫秒者;

12. 在距离首次接受研究用药60天内接受了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者,接受异基因干细胞移植者在研究治疗期间必须停用所有免疫抑制剂;

13. 既往接受过CAR-T治疗者;

14. 受试者存在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其他合并症导致无法吞咽胶囊或经肠内途径用药;

15. 既往5年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局限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子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

16.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有生育能力而不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受试者;

17. 研究者认为的任何控制不佳的临床问题(如严重的精神、神经、心血管、呼吸、消化、泌尿等系统疾病)或其他因素导致该受试者不能完成本研究;

18. 剂量扩展增补阶段:研究者评估认为适合接受FLT3-ITD、FLT3-TKD、IDH1、IDH2靶向治疗如吉瑞替尼(gilteritinib)、艾伏尼布(ivosidenib)等药物者。

开展医院

河南省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省 河南省肿瘤医院

湖北省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江苏省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江苏省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江苏省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辽宁省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山东省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山东省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山东省 山东省立第三医院

上海市 上海市同仁医院

上海市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山西省 国药同煤总医院

四川省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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