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募HR+/HER2- 乳腺癌患者-AKT抑制剂(Afuresertib)已结束
项目介绍
参加标准
1. 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必须年满 18 岁,并能够提供参与研究的书面知情同意,男女不限。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罹患 HR+/HER2-乳腺癌,其特征为不表达 HER2 且表达ER 和/或 PR。
3. 女性患者可以入组处于绝经后期、绝经前期或围绝经期的。如果女性患者处于绝经前期或围绝经期,必须在研究期间持续接受卵巢功能抑制治疗(从第 1 周期前至少 4 周开始使用 LHRH 激动剂)方可入组。 NCCN 乳腺癌指南(第 1.2021 版)对绝经的定义如下:
a. 既往行双侧卵巢切除术;
b. 年龄≥ 60 岁;
c. 年龄< 60 岁,在未接受化疗、他莫昔芬、托瑞米芬或卵巢抑制治疗的情况下闭经≥ 12 个月,且 FSH 和雌二醇水平处于绝经后范围内;
d. 如果患者服用他莫昔芬或托瑞米芬且年龄< 60 岁,则 FSH 和血浆雌二醇水平应处于绝经后范围内。
4. 在入组前接受过抗癌治疗的患者必须经历 4 周或 5 个半衰期的洗脱期,以较早者为准。
5. HR+/HER2- 乳腺癌患者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标准方可参与本研究:
a. 复发性局部晚期(LABC)或转移性(mBC)疾病;
b. 既往接受过一线至二线全身治疗(含复发时接受的辅助治疗),具体包括: i. 内分泌治疗,包括 AI 和/或 SERM(一线或二线),联合或不联合CDK4/6 抑制剂(最多 1 种治疗);或 ii. 化疗(单药治疗或联合治疗,仅一线),伴或不伴另一线的内分泌治疗。
6. 必须有≥ 1 个病灶符合 RECIST 1.1 标准中关于可测量疾病的定义。
7. 在 Ib 期研究部分,受试者必须提供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相关流程或检测 PIK3CA/AKT/PTEN 改变情况。将使用存档肿瘤样本(最好在 18 个月/78 周内采集)、外周血或肿瘤活检样本,通过基因测序和/或免疫组织化学方法对生物标志物进行回顾性检测。首选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组织块切片。生物标志物检测结果将与 Ib 期部分抗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之间相关联,进而确定在 III 期关键研究中是否会根据生物标志物状态来选择患者。
8.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9. 具备适当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a. 造血系统:在筛选实验室检查之前 10 天内,必须在不使用生长因子或不输血情况下满足以下标准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00/μL ? 血小板计数≥ 100,000/μL ? 血红蛋白≥ 9.0 g/dL 或≥ 5.6 mmol/L;
b. 肾脏 ? 肌酐≤ 1.5×ULN,或 ? 对于肌酐水平> 1.5×机构 ULN 的受试者,根据机构标准测量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也可使用肾小球滤过率 GFR代替肌酐或肌酐清除率)应≥ 30 mL/min。;
c. 肝脏 ? 总胆红素≤ 1.5×ULN;对于总胆红素水平> 1.5×ULN 的受试者,直接胆红素应≤ 1.0×ULN。 ? AST(SGOT)和 ALT(SGPT)≤ 2.5×ULN(对于已知/有记录的肝转移的受试者≤ 5×ULN);
排除标准
1. 近期接受过需要住院 48 小时以上的大手术(与计划治疗开始日期相距 8 周以内)或近期曾使用 IV 抗生素治疗全身感染(与计划治疗开始日期相距 2 周以内)。
2. 已知在计划治疗开始日期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当前处于进展状态或需要积极治疗(注:除外患有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且接受过潜在根治性治疗的患者)。
3. 有癫痫发作史或存在癫痫发作诱因,需要接受抗癫痫药物治疗;脑动静脉畸形;存在引起水肿或占位效应的颅内肿块(例如神经鞘瘤和脑膜瘤)。
4. 已知存在活动性 CNS 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注:满足以下条件的既往经治脑转移受试者可参与研究:影像学稳定,即影像学复查表明至少 4 周无进展证据(影像学复查应在研究筛选期间进行);临床稳定,且在计划治疗开始日期前至少 14 天内不需要接受类固醇治疗治疗。
5. 既往接受过氟维司群、其他选择性雌激素受体降解剂(SERD)或任何PI3K/AKT/mTOR 抑制剂。
6. 在计划治疗开始日期前 6 个月(26 周)内存在以下状况: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动脉或静脉血栓栓塞事件(例如,肺栓塞;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与重大心血管损伤相关的严重心律失常(由研究者判定)。
7. Frederica 公式校正的 QTc 间期延长,男性 > 450 msec 或女性 > 470 msec;由(右或左)束支传导阻滞和/或起搏器导致的 QTc 间期延长除外。
8. 存 在 未 控 制 的 高 血 压 ( 接 受 降 压 治 疗 后 , 收 缩 压 > 160 mmHg 或舒张压> 100 mmHg)。注:如果通过降压治疗可将血压控制在此限度下,则允许有高血压病史的患者入组研究。
9. 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已知有乙型或丙型肝炎病史或者既往血清反应阳性(除非因接种疫苗或自然感染消退后产生免疫,或因接受免疫球蛋白治疗而产生被动免疫)的患者应接受乙型或丙型肝炎检测,以排除活动性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定义为 HBsAg(+)、Anti-HBs(-)、Anti-HBc 总抗体或 IgM(+)]或已知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携带 [定义为 HCV RNA(定性)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患者不得参与研究。
10. 已知 HIV 血清反应阳性,且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a. 未接受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b. 正在接受可能干扰研究药物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在入组前咨询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以审查药物);
c. 筛选访视前 3 个月内的检测结果显示 CD4 计数< 350;
d. 在研究筛选开始前 6 个月(26 周)内发生符合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定义的机会性感染。
11. 具有可能混淆研究结果,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受试者在研究期间的依从性的既往或当前的疾病、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12. 已知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药物滥用,可能干扰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的能力。
13. 正在使用治疗指数较低的 CYP3A4、OATP1B1 或 BCRP 敏感底物类药物。此类禁用药物的列表请参见相关章节。
14. 目前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预期在研究期间(从筛选访视开始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16 周)受孕或使伴侣受孕。
15. 已知存在肝硬化,且 Child-Pugh 状态为 B 级和 C 级。
开展医院
北京市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广东省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吉林省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辽宁省 辽宁省肿瘤医院
天津市 天津市肿瘤医院
浙江省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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