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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E4抑制剂-HPP737胶囊-招募斑块型银屑病患者

PDE4抑制剂-HPP737胶囊-招募斑块型银屑病患者已结束

适应症:
成人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
项目用药:
HPP737胶囊
年龄要求:
18岁以上
招募人数:
5
开展区域:
北京 / 石家庄 / 连云港 / 盐城 / 镇江 / 杭州 / 嘉兴 / 蚌埠 / 厦门 / 赣州 / 济南 / 东营 / 南阳 / 长沙 / 桂林 / 成都 / 遂宁
截止时间:
2023.12.31

项目介绍

一项评价口服HPP737治疗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成人患者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有效性和安全性Ⅲ期临床试验

参加标准

1. 受试者在试验相关的任何程序开始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与研究者顺利交流,理解并遵守本试验的要求;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3. 筛选前确诊为慢性斑块型银屑病病史且疾病稳定≥6个月

4. 确诊为中度至重度斑块型银屑病,同时筛选时符合以下要求: 1) 银屑病皮损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PASI)评分≥12分;且 2) 静态医生整体评价(sPGA)评分≥3分;且 3) 银屑病体表受累面积(BSA)评分≥10%;

5. 体重质量指数(BMI):18 kg/m2≤BMI≤35kg/m2

排除标准

1. 筛选时诊断所患慢性斑块型银屑病之外的其他银屑病(例如:脓疱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和点滴状银屑病);

2. 患有药物性银屑病(包括但不限于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抑制剂或锂制剂引起的新发或银屑病加重);

3. 受试者患有可能会干扰临床评估的其他皮肤疾病(例如皮肤细菌、真菌、病毒感染,脂溢性皮炎等)、慢性腹泻、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如活动性胃溃疡、消化道出血等)、或炎症性肠病病史(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病等)、或其他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混合型结缔组织病、特发性炎性肌病等); 注:慢性腹泻定义为病程>4周,或间歇期2~4周内的复发性腹泻。腹泻指排便次数明显超过平时习惯(>3次/天),粪质稀薄,含水量增加(>85%),大便可伴有黏液、脓血或未消化的食物

4. 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病史

5. 随机前4周内出现严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需口服或/和静脉抗感染治疗;或因感染导致住院;

6. 筛选时受试者病史、症状及检查结果提示患有活动性结核;

7. 在随机前3个月内有中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3级)、发生心脑血管事件或严重出血事件,研究者认为这类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临床试验;

8. 在随机前5年内任何器官系统有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具有低风险转移和死亡风险的恶性肿瘤,如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癌

9. 受试者有抑郁症病史,和/或在筛选期及基线时根据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量表(C-SSRS)评估有自杀想法或任何自杀行为(附录6)。若受试者对C-SSRS问卷上任何一个问题回答了“是”,或研究者临床上判断有自杀风险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10. 筛选期存在临床严重的、进展性的、或未能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血液系统、肌肉骨骼系统、神经系统,经研究者评估参加本试验可能会增加受试者的风险或有干扰数据解读的风险;

11. 在筛选前,使用以下银屑病治疗方法/药物: 1) 在随机前2周内接受了银屑病局部治疗,例如糖皮质激素、维生素D3衍生物、维A酸类等;但是受试者允许使用以下局部治疗:非医用洗发剂和润肤剂(即不含糖皮质激素或维生素D3衍生物); 2) 在随机前4周内接受了光疗/光化学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补骨脂素和长波紫外线(PUVA)光疗法、中波紫外线(UVB))或非生物制剂系统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糖皮质激素、来氟米特、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环孢素、维A酸类药、吗替麦考酚酯、用于银屑病治疗的中药、用于银屑病治疗的其他小分子靶向药物等); 3) 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拮抗剂:① 在随机前规定时间段内曾使用过一种TNF-α拮抗剂(例如:在随机前12周内使用过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戈利木单抗、依那西普、培塞利珠单抗);② 或随机前曾经使用过两种及两种以上TNF-α拮抗剂; 4) 随机前24周内曾经使用过其它生物制剂:包括但不限于抗IL-17抑制剂、IL-23 抑制剂、IL12/IL-23抑制剂类药物;

12. 随机前12周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13. 既往使用过其它 PDE4抑制剂(阿普斯特、Hemay005等)的受试者;

14. 随机前4周内或研究用药品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任何干预性的临床试验;

15. 1. 筛选时实验室检测值有临床意义,研究者认为如果参与本试验会对受试者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妨碍数据分析,或有以下任意一种特定异常情况: 1)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或丙氨酸转氨酶(ALT)大于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 2) 血清肌酐大于正常值上限(ULN)的1.3倍; 3) 男性受试者血红蛋白< 85.0 g/L,女性受试者< 80.0 g/L; 4) 白细胞总数(WBC)< 3.0 *10 9/L; 5) 中性粒细胞减少(<1.5 *10 9/L); 6) 血小板减少(血小板< 100*10 9/L);

16. 促甲状腺素(TSH)水平超出了实验室的正常值范围,且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

17. 有证据证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梅毒检测结果呈阳性; 乙型肝炎检验结果阳性被定义为: 1)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 2) HBsAg虽然阴性,但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并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阳性或超出正常值,或 3) 乙型肝炎e抗体(HBeAb)阳性且HBV-DNA阳性或超出正常值;

18. 筛选或基线时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或计划试验期间怀孕的女性,或试验期间有捐精/捐卵计划的受试者;

19. 具有生育能力(被定义为具备有怀孕所需生理条件)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使用研究用药品后的3个月内不愿意采取避孕措施;

20. 在筛选前一年内有酗酒或非法药物滥用史;

21. 对本试验的研究用药品成分或辅料过敏者;

22. 研究者判定受试者不宜入组的任何其它情况。

开展医院

安徽省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北京市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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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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