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募携带EGFR C797S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 | EGFR抑制剂进行中
项目介绍
一项评价AST2303片(ABK3376片)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参加标准
1. 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细胞学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的患者:①为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IIIB或IIIC期)或转移性(IV期)或复发性肺癌;②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无法接受标准治疗或无认可的标准治疗方案;③EGFR突变阳性,可接受当地三甲医院、同等认证实验室或经国家认可的机构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确认携带EGFR突变的报告(首选NGS检测报告;须是接受第三代EGFR TKI治疗期间或治疗之后进展的肿瘤组织和/或血液样本为EGFR突变阳性);
4. 根据RECIST1.1标准,由研究者评估至少存在一个未经局部治疗的靶病灶;
5. 同意提供血液样本和(或)肿瘤组织样本(新鲜组织或石蜡包埋组织)用于基因检测;
6. 受试者骨髓和器官功能良好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8.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9. 具有正常的吞咽功能;
10. 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靶向C797S突变的抗肿瘤治疗;
2. 携带任何其他已知的驱动基因改变(包括但不限于EGFR 20外显子插入、KRAS突变、BRAFV600突变、HER2突变、STK11突变、ALK阳性、ROS1阳性、RET融合阳性、MET 14外显子跳跃突变或NTRK融合阳性等);
3. 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抗肿瘤药物);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半衰期较长的抗肿瘤药物,如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有重大延迟毒性的细胞毒性药物,如丝裂霉素C;
4.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IL-2)、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药制剂;
5. 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CYP3A、P-gp或BCRP强抑制剂,或者3周内使用过CYP3A、P-gp或BCRP强诱导剂;
6.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局部(非骨病灶)放疗,或者首次给药前2周内进行过骨放疗;
7. 除原发肿瘤外同时合并其他恶性肿瘤;
8. 已知患有脑膜转移、脑干转移、脊髓转移和/或压迫、活动性的脑转移受试者;
9.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10.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1级(NCI CTCAE 5.0版评估),其中≤2级的脱发、周围神经病变除外;
11. 存在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12. 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13.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有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ILD或非感染性肺炎;
14. 肺部并发症导致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任何基础肺部疾病b. 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c.既往一侧全肺切除术;
15. 严重的急性或慢性感染;
16. 首次给药前正在接受>10 mg/天泼尼松的长期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等效的抗炎活性药物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17.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受试者;
18. 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等;
19. 已知存在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
20. 已知对试验中所用制剂成分有超敏反应史;
21.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的女性;
22.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及其他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或试验资料收集的情况等。
开展医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河南省 河南省肿瘤医院
山东省 山东省肿瘤医院
山东省 山东省立医院
上海市 上海市胸科医院































































